一、專題內容
(一)核補新型研發機構上年度進口科研儀器相關稅收
對未享受科研用儀器設備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減免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
(二)新型研發機構初創期建設補貼。
對于初創期新型研發機構,省財政擇優給予一次性經費支持。原則上每個機構只能獲得一次本補貼。其中,初創期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創辦不超過5年(以注冊時間為準)的省新型研發機構。
(三)新型研發機構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補助。
通過專家評審擇優支持,對上年度研發經費扣除各級財政資助科研經費和撥款后,按一定比例補助。已經獲得省、市財政納入預算,穩定經費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不適用本研發經費補助。
二、 補助方式
(一)核補新型研發機構科研儀器相關稅收。新型研發機構未能享受科研用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給予已繳納的上述稅收總額50%、不超過300萬元的補貼。
(二)享受新型研發機構初創期建設補貼。初創期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創辦不超過5年(以注冊時間為準)的省新型研發機構,通過評審擇優,省財政一次性給予500萬元支持。
(三)對新型研發機構的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給予補助。上年研發經費扣除各級財政資助科研經費和撥款后,按支出額的不高于20%進行補助;單個機構年補助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每新型研發機構至多只能獲得一次初創期建設補貼。同一申報年內同一申報單位至多只能獲得一種方式支持。本年度申報但未獲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未超過項目限項要求的,可自動進入下一年度的評審(也可以退回修改補充后再提交)。
(五)新型研發機構上年度進口科研儀器相關稅收核補和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補助的實際扶持額,在本指南規定下以現場實際核查數為準。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應為在廣東省境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前述新型研發機構定義并已通過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
(二)新型研發機構設立和發展應圍繞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布局,能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培育發展以及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技術創新支撐和服務。
(三)申報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補助的單位應有豐富的科技產出,上年獲得受理專利數不少于10項,其中發明專利受理數不少于3項,每年應至少有1項以上重大成果實現產業化。
(四)申報單位須具有較強的、穩定的研發團隊,以及與發展水平相稱的研發條件和較強的研發、產業化能力。
(五)申報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補助的單位應已建立規范的運行管理規章制度,能通過市場機制實現自身可持續良性發展。